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偵查程序-誣告罪-不起訴



案例背景

本案為誣告罪之偵查案件,AB間因貨款及材料之爭議,A先前曾對於B提起侵占罪之告訴,B嗣後對於A提起誣告罪告訴。杜昀浩律師擔任A於偵查程序之辯護人,透過證據來證明A是參酌一些帳務報表才於前案提起侵占罪之告訴,並非無的放矢,橋頭地檢署最終採納杜律師之答辯,而作成不起訴處分。

誣告罪的意義

  • 刑法第169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,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,而偽造、變造證據,或使用偽造、變造之證據者,亦同。

  • 虛構的事實:行為人需要對於犯罪的構成要件有進行捏造之事實。

  • 誣告之故意:行為人需要明知是虛構的事實,仍提起告訴。

 

作者介紹:

杜昀浩律師

高雄律師

興趣使然的法律工作者,提供高雄地區2小時內律師緊急救援服務。致力於撰寫法律普及文章,希望能拉近法律與社會大眾的距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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